(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勇平与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平,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40号原告张勇平,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张瑞,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海洲,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梯沟,组织机构代码20307604-8。法定代表人张全后,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杰,男,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吉文,男,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平与被告重庆全悦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勇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勇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