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已经探望了孩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006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