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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已经探望了孩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006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