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覃志鸿与覃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志鸿,覃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覃志鸿。委托代理人:李伟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世武,自治区商务厅干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覃志鸿负担。公告费175元,由原告覃志鸿负担。审 判 长 农慧兰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