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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振华与邵建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华,邵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华。被执行人邵建阳。申请执行人徐振华与被执行人邵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3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建阳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