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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初字第66号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建。被告:尹顺姬,韩国国籍。被告: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娜。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于 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