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初字第66号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建。被告:尹顺姬,韩国国籍。被告: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娜。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顺姬、青岛顺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于 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