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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淑兰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淑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76号原告余淑兰,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卫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彪(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242819。委托代理人李飞,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淑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淑兰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淑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淑兰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