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杰、宁世光,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