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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张杰、宁世光,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