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刑初字第0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初字第00015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从事个体经营。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费凌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费凌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盛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的尼桑轩逸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安泰路路口南侧路段时,遇行人周某乙在胡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行走。被告人盛某所驾车辆车头中部碰撞周某乙,致周受伤倒地。肇事后,被告人盛某即驾车逃离现场,周某乙经在场亲友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盛某于当日21时许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盛某支付了被害人周某乙的医疗费用,并赔偿被害方人民币51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乙醇)/ml(血液),被害人周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滨湖大队认定,被告人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梅某甲、吴某甲、杨某、秦某、王某、梅某乙、吴某乙、周某甲、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路面监控录像、病历材料、居民死亡殡葬证、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尸体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盛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亦为过失犯罪,且本案逃逸情节具有特殊性。综上,结合被告人盛某家庭情况,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逃逸情节具有特殊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盛某肇事后即驾车逃离,未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法定义务的积极行为,而其所称让朋友吴某乙前往现场帮助救援、因害怕遭人殴打故不回事故现场等情况,均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系由在场他人送医救治,不能依此减轻被告人盛某应负的责任;对于被告人盛某之后主动至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本院已予评价并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盛某肇事后确有典型逃逸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盛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盛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对其不予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盛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晓琪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