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大勇与孙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勇,孙新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孙大勇,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新社,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勇诉被告孙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新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孙大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