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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大勇与孙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勇,孙新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孙大勇,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新社,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勇诉被告孙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新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孙大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伟审 判 员  王广轩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