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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朱某甲,男,汉族,农民,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朱某甲之父。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丰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原告于2014年7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女,被告抚养次女,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生气是由于原告生活不检点引起。长女是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带来的,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被告没有抚养义务。次女朱某丙才是原、被告婚生子女,一岁时确诊为脑损伤综合症,原告发现孩子不正常,失去了生活的希望,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家庭不管不问,两人才开始生气吵架。都是被告的父母借钱为女儿看病,大概支出50000元左右,病情才有所好转。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0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因原告没有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来两人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孩子的出生时间;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书一份,证明女儿朱某丙被确诊为脑损伤综合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系再婚,带来一女孩取名朱某丁(2010年6月1日出生),现由原告抚养;2012年12月18日又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丙,经医院诊断患有脑损伤综合症,现由被告抚养。由于两人婚姻基础较差、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常住娘家不归,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河南省201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长期分居无和好希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长女朱某丁系原告与前夫所生,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由原告抚养为宜。次女朱某丙现随被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考虑到原告还要抚养长女朱某丁,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能力,以人均纯收入的20%为宜。原告要求离婚及抚养长女朱某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为孩子看病借款50000元左右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次女患有脑损伤综合症,原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费,本院酌定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长女朱某丁由原告徐某某抚养,次女朱某丙由被告朱某甲抚养,原告徐某某支付给被告朱某甲子女抚养费29000元、经济帮助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信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