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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范志平诉刘贵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平,刘贵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557号原告:范志平,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生,住越西县。被告:刘贵毅,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平诉被告刘贵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志平负担。审判员  何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