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范志平诉刘贵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平,刘贵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557号原告:范志平,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生,住越西县。被告:刘贵毅,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志平诉被告刘贵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志平负担。审判员 何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