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二井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以下简称潘三矿)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负责人:陶杰,该矿矿长。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二井公司)申请执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以下简称潘三矿)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3)0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潘三矿不履行,温州二井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三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经审查,温州二井公司与潘三矿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后产生纠纷,温州二井公司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潘三矿向本院审判庭申请撤销仲裁,审判庭于2015年3月10日驳回其申请。后温州二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潘三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裁决结果第二项关于计付利息截止期限超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2、裁决结果第三项关于支付违约金超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无权裁决;3、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裁决异议人支付工程款3346540.45元,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或违法;4、仲裁裁决对温州二井公司仲裁主体资格未予调查,温州二井公司无权承继原仲裁主体的债权债务;5、仲裁裁决酌定违约金计付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适用法律错误。其提出的理由与之前申请撤销仲裁时提出的理由相同。本院认为,温州二井公司与潘三矿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淮南仲裁委员会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争议均有裁决权。潘三矿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均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震审 判 员 孙少华代理审判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隋荣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