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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润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润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琦。被执行人朱元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15)鄂广水证字第678号公证书及(2015)鄂广水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北门开发的晟景凤凰城1.2号楼有商铺2955平方米,3号楼有商铺1575.95平方米(上述商铺备案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琦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北门开发的晟景凤凰城1.2号楼第一层合同备案在唐琦名下的商铺295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广水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杜建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田晓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