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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储召红与被执行人汪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召红,汪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储召红。被执行人汪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陕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汨限期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储召红借款人民币80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汨所有的位于宁陕县城关镇三星村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幢(建筑面积203.672平方米)。因该查封房屋变卖时间较长,执行程序有必要暂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