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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倩与黄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倩。委托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珊。委托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上诉人马倩为与被上诉人黄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二审提交一系列袁某对外借款的证据材料,显示袁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先后向邓某、祝某、彭某等多人借款或代客理财。被上诉人袁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袁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黄珊向袁某提供资金发生在袁某不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时间段内,行为模式具有一致性,应当纳入刑事侦查的范围。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内容,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被上诉人黄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被上诉人黄珊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举报,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寻求救济。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黄珊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黄珊;保全费3020元由被上诉人黄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马倩。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明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