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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炜亮与马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亮,马培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65-1号原告李炜亮。被告马培义。原告李炜亮与被告马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培义的门面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炜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培义名下的门面房一处。二、查封原告李炜亮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