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钟楼汽车城A-5号。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益平、王晓峰,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东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益平、被告人保财险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公司诉称,我公司的牌号为苏Z×××××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2015年3月13日,汤淼驾驶该车行至常州市通江路飞龙路时,遇董冯孝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本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冯孝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汤淼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车辆经被告核定损失为74600元,并产生了拖车费用210元。因被告未予赔偿,故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4810元。被告人保财险常州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事实、责任的认定及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没有异议;但是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我公司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公司只能按照次要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拖车费210元我公司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瑞达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牌号为苏D×××××号轿车向人保财险常州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2015年3月13日,驾驶员汤淼驾驶保险车辆行至常州市通江路飞龙路时,遇董冯孝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冯孝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汤淼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保险车辆经人保财险常州公司核定损失为74600元,瑞达公司已经将车辆维修完毕并产生了74600元的修理费用。瑞达公司另行提供了金额为310元的通用定额发票。另查明,保险合同车损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修理费发票、停车场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人保财险公司理应在车损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双方对于车辆损失为746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应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格式条款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违背,本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照法律规定,人保财险公司可在向瑞达公司赔偿后向事故另一方责任人追偿。对于原告主张的拖车费用210元,因原告仅提供了通用定额发票,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系因此次事故合理产生的损失,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瑞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损险理赔款7460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