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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刘佳冰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刘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90号申请人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路秋村段。法定代表人董爱斌,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地址榆次区迎宾街189号。负责人崔海峰,系经理。被申请人刘佳冰,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刘佳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刘佳冰银行存款452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董爱斌以其晋A×××××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刘佳冰银行存款452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董爱斌晋A×××××号东风悦达起亚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