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夏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甲,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海燕,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邻里纠纷酒后到本村村民郭某乙家滋事,与郭某乙、郭某丙等人发生厮打,郭某某用砖头将郭某乙右手砸伤,经法医鉴定郭某乙的伤系轻伤二级。为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虽系投案,且因邻里纠纷引起,但其上门滋事,持砖伤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王海燕的意见是,本案因邻里间宅基地纠纷引起,被害人的儿子跑到被告人家将其父打伤,并砸毁被告人家的锅,导致邻里间矛盾激化。被告人听说此事便去找被害人论理而发生争吵、撕扯、互殴,造成了伤害后果。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郭某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内容。(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3)夏邑县公安局业庙派出所证明,2013年7月21日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4年12月2日上午,郭某某自动到业庙派出所投案。(4)住院病历、CT片、X光片及CT片报告单,诊断证明书,2013年7月14日夏邑县红十字医院诊断,郭某乙右手第五指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2、鉴定意见。2013年7月17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乙右手第五近指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2014年12月8日鉴定郭某乙的伤属轻伤二级。3、王琴的证言。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和儿子郭某丁走到俺家门口,看见我哥郭某丙脸上都是血,我小孩爸爸郭某乙的右手上面都是血,郭某丙正和本庄郭某甲的媳妇吵架。我到后和郭某甲的媳妇吵起来,派出所的人就到了。郭某乙右手小指部位受伤,当时流了很多血。4、郭某曲的证言。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和我哥郭某戊及我堂弟郭某某以及郭某己、郭某庚、郭某辛,我们给我侄子订婚送彩礼从罗庄回来。到家后郭某某的爱人李某某对我说郭某某可能去给郭某子吵架了,我和郭某戊就到郭某子家门口的东西柏油路上,看到郭某子的爱人任氏、郭某丙爱人付某某及其女儿郭某丑在和郭某某撕扯。郭某丙回家拿根铁棍出来走到我跟前就打我,没有打住,被我爱人樊某某夺过来。郭某丙又转身回家拿一根铁棍出来砸我,砸在我右胳膊上,之后被人拉开。这时郭某某的母亲贾某某去了现场,付某某和郭某丑就打她,把她打倒在地。我看贾某某倒在地上就回家推电动三轮车,把贾某某抬到三轮车上,郭某申带贾某某去了医院。郭某子家和郭某申家因宅基有矛盾。5、郭某丙(又名郭某酉)的证言。2013年7月13日14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听到外边乱哄哄的就出去看。走到大门下边看到郭某戊、郭某曲、郭某某、李某某、马花、杨某某、秋侠在我家门口骂,我父亲郭某子、母亲任氏、爱人付某某、女儿郭某丑在和他们争吵,郭某曲打我母亲面部两巴掌,将她打倒在地。他们看到我出来了就围上来打,我就往后退,退到院子里杨某某抱住我,郭某某、郭某戊、郭某曲对我拳打脚踢。付某某、郭某丑上前与他们厮打起来,双方打到门口。我到门里面拿一根铁棍出来,用铁棍打他们三个,我们来回争夺铁棍,他们也用铁棍打我了,后来我又去屋里拿一根长铁棍。接着郭某戊、郭某曲、郭某某在旁边拿了砖往我这边扔,没有砸住。这时我弟弟郭某乙出来,郭某某用砖砸郭某乙,第一下没有砸住,第二下砸在郭某乙手上,郭某乙的手流血了。之后郭某某和郭某曲一起用拳头和脚打我,我给他们还手了。这时郭某戊拿一块砖头拍在我鼻子上,我的鼻子流血了,他们就不打我了。之后双方就不打了,民警就到了现场。我家和郭某申家有宅基地纠纷,这次是因郭某某家人去骂我家人引起的打架。6、郭某丑的证言。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当时在家的有我和爷爷郭某子、奶奶任氏、爸爸郭某丙、妈妈付某某。听到外面有人吵闹声,我家人一起从屋里出来,看到本村的郭某某、郭某戊、郭某曲在我家门口站着骂,骂着往我家院里去,到院里他们就和我家人厮打起来。郭某某用拳头打在我右眼和大阳穴部位,我右眼就模糊了,头也晕,就乱抓,抓了郭某某的胳膊。这时李某某边拉我边用拳头打我左胳膊,还打我左大腿,被人拉开了。我到门口看到我们家人和对方的人打成一团,郭某丙被三个人围着打双方对骂了几分钟,郭某申让郭某某回家拿刀去,郭某某、郭某戊、郭某曲就回去了,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7、付某某的证言。我家与郭某甲家有宅基纠纷,7月13日的几天前我爸郭某子和郭某甲的爸爸郭某申发生争执相互撕扯几下,我爸爸年纪大吃点亏。之后郭某乙的儿子郭某丁到郭某申家把锅砸烂了,因这俺两家的积怨加深了。7月13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郭某丙正在屋里休息,听见叫骂声就赶紧出来,到院里看见七八个人围住俺爸爸、俺娘乱吵,我和郭某丙刚一出声,郭某丙就被郭某甲、郭某戊、郭某曲等人围住,洪波先搂住郭某丙,其他三个人对郭某丙拳打脚踢,将郭某丙打倒在地。我上去拉,被郭某戊朝额头上打一拳,之后我看见郭某丙从地上起来和他们三四个人打着出了家门,我也跟着出去。到外面看到两家人乱打,当时我只顾着郭某丙,别让其他人再打他,没有看清怎么打的,派出所的过来后都不打了。8、蔡某某的证言。7月13日下午我到业庙办事,走到郭楼村看到有吵架的就停在路边看,看到红山、郭某乙家的人和郭某某、郭某亥家的人乱打,郭某某、郭某亥及几个妇女从红山家跑出来,红山手里拿个钢管出来乱扔,郭某曲过去搂住红山的脖子把他摔倒在地上,郭某某弟兄三人上来打红山一阵子。郭某乙从大门里出来刚想上,被郭某某用砖头砸两下,第二下砸在郭某乙右手上,郭某酉从地上爬起来后往郭某某后背上打一下,郭某曲捡块砖头砸在郭某酉脸上,一会派出所的就到了。9、贾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听到俺院里“扑通”两声响,看见郭某丁从俺家出去,当时没有在意,上午做饭时发现锅被砸烂了。7月13日下午,我在俺家门口站着,俺儿郭某某往郭某子家边走边喊:“亚博出来,你把俺家的锅砸了得赔。”喊几句,郭某子拿着木棍,他两个儿子郭某酉、郭某辰拿着铁棍出来。我就拉郭某某回家,不知道谁打着我的头两下,我头懵倒在地上,亚博用铁棍照我大腿上打三棍,郭某子的大女儿秀又打我两巴掌,还用脚踢我腰上两脚。后来派出所的去了。10、任氏的证言。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在家休息,听到外边有人骂人,就和我爱人郭某子出了屋门,看到郭某戊、郭某曲、郭某某在我家院内站着,他们叫着郭某子的名字骂。我推着让他们出去,郭某曲就骂我,朝我面部打两巴掌,把我打倒在地,郭某曲又踹我一脚,踹在我胸部。我在地上躺着,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1、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6月玉米苗刚长出来,俺婆婆贾某某因骂玉米苗被车轧了,与本村郭某子发生了对骂,被人劝开,停几天郭某子的孙子郭某丁到俺婆家把做饭的锅砸了。7月10日我和我爱人郭某某从南通市回来,13日下午郭某某边吆喊边往郭某子家门口走,让亚博出来。郭某子、郭某酉、郭某辰、郭某巳都出来了,我就跑过去,郭某子用棍去打郭某某,我就去拉,他们几个不容分说就打开了,郭某辰用带钩的铁棍打住郭某酉的鼻子,用铁锨向我背部砸一下,郭某酉用铁棍朝我左大腿根部打一下。俺婆婆被人打倒在地上,打架快结束时郭某丁拿铁棍、刀出来了。我大哥郭某戊拉架时腹部被打三棍,二哥郭某曲手腕被打紫了,二嫂肩部被打一棍。12、被害人郭某乙(又名郭某辰)陈述。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听见外面有喊声、骂声就出去看。走到大门口看到郭某某、郭某戊、郭某曲家人和我一家人打架,郭某某手里拿一块砖到我跟前就砸我,第一下没有砸住,砸第二下时我用右手一挡,砸在我右手小拇指部位,我的手就烂了,流血了,疼得厉害。我用左手托住右手,过一会听到郭某丙说他的鼻子烂了,还看到郭某曲走到躺在地上的我母亲任氏身边打她一巴掌,还打我父亲郭某子一巴掌。一会民警就到了。以前我们家和郭某某家因为宅基地有矛盾。13、被告人郭某某陈述。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许,我和本村的郭某己、郭某戊、郭某曲、郭某庚去罗庄给我侄子送彩礼吃过饭喝过酒回来,到家后我到郭某乙家找其儿子郭某丁,问郭某丁为啥砸我家的锅。到郭某乙家时,郭某乙、郭某丙、郭某子都在家门前,我说亚博为啥砸我家的锅?郭某乙说该砸,说着就拿一根铁棍打我,郭某丙手里拿一根铁棍,郭某子手里拿一根木棍。后来我爱人李某某和我哥郭某戊去了,郭某乙先用铁棍打我一下,郭某丙也用铁棍打我,李某某和郭某戊就拉架,我和郭某戊都被铁棍打住了。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砸郭某乙,砸住他的手,一会郭某丁拿一把砍刀过来,砍李某某没有砍住,郭某戊把郭某乙的铁棍夺过来。后来派出所民警就到了,不再打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家闹事引起打架,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观点,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