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77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迎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