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与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628号原告: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幢**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北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慰武。原告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练卿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关系单位。2014年1月14日起至今,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购买“红天和A4”、“绿天将16K”等型号的印刷纸张,货款总计为人民币26784元。货物交付时,由原告的员工送货至遂昌被告公司处交由其员工签收。后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又支付货款人民币178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货款20004元,被告均不予支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20004元和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公司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往来对账、销售单、银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农业银行的账户打款记录单、通话录音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向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供应印刷纸张,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收取原告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清华纸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遂昌豪讯电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