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叶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A座9层A915室。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叶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