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邝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塘前村*组。被执行人邝二平,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丹平村**组。申请人刘小华与被执行人邝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小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邝二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邝二平已受偿标的款4460.00元,被执行人邝二平尚有标的款38146.0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