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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王周禄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王周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建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周禄,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违改(沙虎)(2014)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环违改(沙虎)(2014)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违改(沙虎)(2014)3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王周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