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88号,机构代码79843551-2。法定代表人杨威,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运国,男,系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被告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地址沧州市任丘市众凯嘉园20号楼3、4、5门。法定代表人陈燕奎,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为4415元,由原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东明审判员 金 和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娄润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