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陈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高新区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磻溪中学前以东100米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未观察前方路况,遂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与被害人杨某某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共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30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原谅,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宝鸡市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磻溪中学以东100米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未观察前方路况,遂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家住陈仓区磻溪镇)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夜间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在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抢救伤者,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各项经济损失273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2月16日18时40分左右,他骑着自己无车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去六校途中,由东向西行使至虢镇桥南南北路与高新大道丁字路口左拐向西10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一行人碰撞,他给120、110打了电话。2、证人王甲证实,他系王某某之兄,2015年2月16日19时20分许,他接到王某某电话称其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了,他赶到事故现场见路边躺着一个人、头上受伤,王某某的摩托车在5、6米外路中间停着。3、证人杨某甲证实,他系杨某某之子,2015年2月16日19时45分左右,他接到电话得知他父亲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场���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肇事地点及现场情况和碰撞痕迹及事故车辆受损痕迹情况。5、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在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6、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7、尸体检验通知、检验照片、检验报告、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证实,经宝鸡市渭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生前颜面部有散在片状擦伤,头左顶部有挫伤、头枕部有挫伤,枕部皮下广泛出血,枕骨粉碎性骨折,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8、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检验委托、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木兰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车身为红色,车前部、左侧前部���损,车前护泥瓦断裂丢失,前大灯外部黑色护网下端缺失,前轮轮轴左侧及右侧塑料护板缺失。该车制动装置、车灯信号装置齐全,技术性能无异常,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54Kmh。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夜间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在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0、破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110电话报警。11、赔偿协议及收款收据和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磻溪司法所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7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未注册登记。13、身份信息证实了被害人及其被抚养人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和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夜间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抢救伤者,等候公安��警处理事故,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