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贵祥、张守珍等与于家乐、何晓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祥,张守珍,何茂霞,陈凤治,于家乐,何晓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重字第12号原告陈贵祥,农民。原告张守珍,农民。原告何茂霞,农民。原告陈凤治,农民。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家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晓尊,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宋守娜,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代表人董怀瑞,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祥、张守珍、何茂霞、陈凤治诉被告于家乐、何晓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增加当事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祥、张守珍、何茂霞、陈凤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陈贵祥、张守珍、何茂霞、陈凤治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佘国栋审 判 员 储柏森人民陪审员 孙淑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剑飞共2页,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