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爱华、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952号原告张爱华。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诉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爱华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