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晓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晓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刑执字第8-1号被执行人唐晓康,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唐晓康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晓康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