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叶莹与王健、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莹,王健,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叶莹,女,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焦炬,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宁,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98号。代表人:张永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莹与被告王健、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