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周德胜,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牟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