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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韵网络有限公司与翁伯坚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网科技有限公司,翁伯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炎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小丽,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伯坚,男。上诉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伯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上诉人蓝网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蓝韵网络有限公司更改为现名。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由于上诉人蓝网公司在仲裁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并未提出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原审判决中的该项金额与仲裁裁决金额相同,上诉人蓝网公司在二审期间再对该判项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蓝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翁伯坚差旅费。被上诉人翁伯坚要求上诉人蓝网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差旅费等。但劳动者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范围,而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被上诉人翁伯坚要求报销差旅费的请求不予处理。双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所确定的报销条件、报销标准及报销程序处理。原审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此,上诉人蓝网公司依法应当负担的律师费为278.8元。综上,上诉人蓝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翁伯坚律师费278.8元;四、驳回上诉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被上诉人翁伯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翁伯坚支付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元、被上诉人翁伯坚承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