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郎红李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红李,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7号原告郎红李。被告陈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郎红李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红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郎红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