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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巧绒与党子辉申请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巧绒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27号申请人赵巧绒。申请人赵巧绒要求宣告党子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赵巧绒于2014年6月3日来院称,其子党子辉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4年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党子辉死亡。党子辉,X,198X年X月X日生,某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村二组人,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4年1月23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相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3日发出寻找党子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党子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党子辉自出走之日至今11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依法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巧绒为党子辉之母,现申请宣告党子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党子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