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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光雄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张光军、樊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张光军,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9号申请人张光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光军。被执行人樊敏。本院在执行张光雄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张光军、樊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张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121200.00元,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樊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按期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