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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高华与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高华,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罗高华,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职工。被告梁莲华,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被告石祥水,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被告沈竹清,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原告罗高华与被告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高华诉称:2013年8月4日,被告梁莲华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石祥水、沈竹清二人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该笔借款口头约定2013年12月底之前还清,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梁莲华均以各种理由一直未还。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原件1份1页,证明被告梁莲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石祥水、沈竹清自愿担保的事实。被告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可以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当庭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4日,被告梁莲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石祥水、沈竹清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偿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莲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梁莲华在借款时未与原告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梁莲华催要。被告梁莲华在原告催要时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梁莲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祥水、沈竹清作为被告梁莲华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自愿在被告梁莲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其与原告和被告梁莲华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该担保合同关系是被告石祥水、沈竹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石祥水、沈竹清与原告及被告梁莲华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故被告石祥水、沈竹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石祥水、沈竹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梁莲华、石祥水、沈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莲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罗高华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石祥水、沈竹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祥水、沈竹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莲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梁莲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明杰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武 珊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