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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铁泉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第三人湖南乐芒传媒有限公司、王首臣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王首臣,湖南乐芒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李铁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汝林,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金山,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杰,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湖南乐芒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A栋619房。法定代表人王首臣,经理。第三人王首臣,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铁泉诉被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第三人湖南乐芒传媒有限公司、王首臣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铁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铁泉负担。审 判 长  宁跃武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刘光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妮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