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祥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6号起诉人:许祥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许祥辉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许祥辉诉称:1999年1月,起诉人参加东台市人事局组织的招聘考试,以笔试第二名的成绩进入面试,在面试过程中一名考官和一名监考官大声喧哗,严重干扰起诉人答题,导致起诉人面试落选。现诉讼要求:一、依法给予起诉人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利益损失赔偿。二、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起诉人许祥辉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向其进行释明,要求其对诉状进行修改及提交相应证据,但起诉人在限期内既没有修改诉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将其诉状退回。现起诉人再次递交原诉状,并明确表示没有证据材料提交。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同时,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祥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