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金伟,何永建与余启兵,林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水建,杨金伟,余启兵,林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何水建,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金伟,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余启兵,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霞,女,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伟、何水建诉被告余启兵、林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伟,何水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伟、何水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伟、何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金伟、何永建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