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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22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冠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蒯舒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冠文,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次年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8年,但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至今未能生育,双方为此时常发生口角。2014年11月,因生育问题双方再次发生激烈口角,原告至此离家外出打工。因被告不能生育,而原告年龄渐长,很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双方已无继续婚姻生活的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杜某辩称,我和原告相处一直不错,除了生育问题没有其他矛盾,我也曾和原告商量抱养一个孩子,原告当时也同意。现在原告不愿意,我也没有办法。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至灌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因未能生育问题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共同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自身存在生育方面的缺陷,但同时亦表示可以与原告抱养一个孩子,暂时不希望离婚。原告则不同意抱养小孩,希望能自己生育孩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连云港建国医院收费票据、门诊病历及检测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是双方之间矛盾的主要根源,而未能生育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结合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蒯 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璐璐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