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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石北路368号软件大厦C座609室。法定代表人张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0层。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上诉人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668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海涛、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石家庄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