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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徐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全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被告:徐某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