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徐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全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被告:徐某某,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