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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恢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张开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张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建乐村31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行长。被执行人张开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硚民二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开春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开春的银行存款428309.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