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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惠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公司职员。被告张惠贞,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建勋,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所欠费用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