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民一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昆航与刘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航,刘建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2106号原告张昆航,男,拉祜族,1984年2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刘建志,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张昆航诉被告刘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审理中查明与原告张昆航发生买卖关系的实际上为云南晟洲天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建志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与原告张昆航发生买卖关系的系云南晟洲天工贸有限公司,故原告张昆航起诉被告刘建志主体不��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昆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退回原告张昆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