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林郭勒市管理部与被申请人敖扎那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林郭勒市管理部,敖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林郭勒市管理部。法定代表人石凤祥,主任。被执行人敖扎娜,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敖扎娜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林郭勒市管理部的公积金款项43,000.00元扣划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21020100002XXX帐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永 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斯日古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