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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建云持有、使用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云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云,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云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建云窜至本市大桥街道办事处东村下房组,以百元人民币上有“8”字的钱可以去银行兑换190元为由,骗取该村被害人李某乙等老人的信任。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就将自己的真百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周建云,要被告人周建云帮忙查看有无“8”字。被告人周建云乘查看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假币换取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真币,在连续调换了多张真币后被他人发觉。被害人李某乙随即报警,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当场从被告人周建云身上和其摩托车上查扣了面额为百元的假币1338张,总面额1338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樟树市支行鉴定,被告人周建云所持有的人民币为假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工作说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中国人民银行樟树市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建云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建云明知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违反国家规定持有,假币面额为13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建云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换了三个老人的钱不是事实。他只换了一个老人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建云窜至本市大桥街道办事处东村下房组,以百元人民币上有“8”字的钱可以去银行兑换190元为由,骗取该村被害人李某乙等老人的信任。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就将自己的真百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周建云,要被告人周建云帮忙查看有无“8”字。被告人周建云乘查看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假币换取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真币,在连续调换了多张真币后被他人发觉。被害人李某乙随即报警,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当场从被告人周建云身上和其摩托车上查扣了面额为百元的假币1338张,总面额1338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樟树市支行鉴定,被告人周建云所持有的人民币为假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村里看见王某某等三个老人家在王某某家门口围在一起,还有一男子也在,我就过去看看什么情况,老人家就说快来换钱,对折有“8”字的,100元可以换190元,后来她一看一摸老人家换的钱是假钱,就告诉老人家,老人家们就慌了,我们一伙人就围到这个男的,并报了110,大桥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把这个男的带走了。(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下午14时左右,有一个人在我们东村下陈说人民币印章上有“8”字100元人民币可以到银行兑换190元钱,我听他这么说就到家里拿了5600元,那个男的就要我把钱放在椅子上,我就放了,于是那男的就装模作样的教我怎么回事找钱上有“8”字的钱,此时我儿媳过来一看说是假钱,我一听说是假钱就将椅子上的钱拿回来,待清点后我被他换了800元,李某乙被换400元,王某某被换100元。(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我到村上的根梅家中玩,有个男的正在跟村上人说银行在搞活动,100元面值的现钞折起来后只要能看到一个“8”字就可到银行兑190元钱等。于是我们就纷纷从身上拿出钱来让其演示,但不管怎么演示,我们还是看不到“8”字,最后他翻来翻去,把我们的真钞换成了他事先准备好的假钞。用这样的方法,我被他换掉了400元钱。(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下午二点多钟,我坐在门口晒太阳,有一人骑摩托车到我身边说收铜铝,我就问他多少钱一斤,他说了价钱,我就拿出来给他称,他就说不急,还有一人在后面并说一百元钱折起来有“8”字可以兑190元,要我拿出身上的钱来给他看,他边看边拿钱往口袋里塞,然后把假钱换我的真钱,后被杨某某媳妇发现是假钱便打110报警,大桥派出所就把此人带走了,我被换掉了100元钱。(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了2014年11月26日,樟树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周建云所持有的百元假钞人民币133800元及假钞的外部特征。(6)樟树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建云的的抓获经过。(7)中国人民银行樟树市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了樟树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周建云处扣押的人民币全部是假钞。(8)被告人周建云供述了其用假钞换真钞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云明知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假币面额为13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建云辩称其只换了一个老人的钱与证人证言所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云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素香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