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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海荣诉大庆市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大庆市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81号。法定代表人马书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海荣诉被告大庆市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于2015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安建筑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5)庆高新执字第26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66000元,并于当日将执行款6514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