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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恢一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褚忠翠与XX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忠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褚忠翠。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褚忠翠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54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