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雷军申请执行郭鹏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郭鹏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雷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6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鹏栖,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3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雷军申请执行郭鹏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茂嘉 来源:百度“”